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
第三條 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于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民辦學校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五條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國家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國家鼓勵捐資辦學。
國家對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七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民辦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
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普惠性資源短缺依然是主要矛盾。城市入公辦園難、入普惠性民辦園難、就近入園難、流動人口子女入園難的問題仍比較突出。中西部農村地區,特別是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留守兒童集中地區和人口分散地區入園率整體偏低。
——學前教育成本分擔和運行保障機制尚未普遍建立。絕大部分地區幼兒園教師工資和日常運行主要依靠收費,家長負擔較重。農村幼兒園辦園條件差,運轉困難。
——師資隊伍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教師數量短缺、工資待遇低、隊伍不穩定的現象仍普遍存在,專業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幼兒園保教質量參差不齊。一些幼兒園辦園行為不規范,“小學化”現象仍然比較嚴重。改革和發展的任務還很重。
為解決好上述問題,教育部正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下一步推進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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